2025年新婚姻法本身没有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依然有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5日发布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该司法解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细化和规范。以下是司法解释(二)中的一些重点变动:
一. 关于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归属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约定只给予自己的子女,应当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但法院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离婚过错等因素,确定是否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及补偿数额。
双方父母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综合考虑出资比例、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离婚过错等因素进行分割。
二. 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
有约定的情况: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无约定的情况:按照“自己的财产归自己所有”的原则处理;对于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无法清晰区分的财产,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三. 关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规制抢夺、藏匿行为:司法解释明确,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将快速制止不法行为,并可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行为禁令等方式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
抚养权判定:在离婚诉讼中,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的,法院将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子女。
四. 关于离婚协议中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保护了子女的权益,防止一方反悔。
五. 其他重要变动
重婚无效:当事人依据民法典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法院应予支持。
假离婚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假离婚”请求确认离婚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恶意逃债的处理:如果债务人通过离婚恶意逃债,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分割条款。
综上所述,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没有改变,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细化和规范,这些变动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