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处置、分配等事务的专业机构或人员。
一.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二.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 破产管理人的资格限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四.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与责任
-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以确保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处置和分配等事务,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破产管理人也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