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孙燕青律师|法行宝
2025-07-13 刑事辩护

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以下是对该规定核心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制定目的与禁止行为

该规定旨在制止和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明确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这些专用器材。

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定义

  1. 窃听专用器材:指以伪装或隐蔽方式使用,且经公安机关依法技术检测后认定具有无线发射、接收语音信号功能,或能够获取无线通信信息、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通讯线路信息,以及可遥控语音接收功能等情形的器材。
  2. 窃照专用器材:同样以伪装或隐蔽方式使用,且经公安机关认定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或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可遥控照相、摄像功能等情形的器材。

三、监管与处罚

  1. 监管机构: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行为。
  2. 认定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认定工作。其他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器材,应及时送公安机关认定。
  3. 处罚措施:
    •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并罚款。
    • 为非法销售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同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并罚款。

四、其他规定

  • 对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的,直接移送公安机关。
  • 在查处过程中,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该规定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行为进行了全面禁止,并明确了监管机构和处罚措施,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如有任何相关问题或疑虑,请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