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因权利主体和作品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 发表权的保护期
自然人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品: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视听作品:根据同一法条,视听作品的发表权保护期也是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二. 使用权的保护期
自然人作品:对于自然人作品,使用权(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外)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品:对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使用权(署名权除外)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则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视听作品的使用权保护期也是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则不再保护。
我建议您根据具体的作品类型和权利主体来确定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