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采购人同样的项目不可以合并。下面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法规解读
- 根据16号令第五条的规定,“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此条款的意图是防止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
- 该条款中提到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采购,是指根据项目实际、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且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二. 关键点分析
- 同一项目:指的是同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或建设任务。
- 合并采购:指的是将同一项目中的多个采购环节或同类采购项目合并在一起进行招标或采购。
- 不同采购人:指的是两个不同的采购实体或单位,它们可能分别负责不同部分或不同阶段的采购工作。
三. 推理总结
- 合并采购的前提是这些采购项目属于“同一项目”,且符合合并的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
- 当涉及“不同采购人”时,即使它们采购的是“同样的项目”,但这些采购项目在法律上并不构成“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采购。因为不同的采购人代表了不同的采购实体和采购责任,它们之间的采购行为是相互独立的。
- 因此,不同采购人同样的项目不可以合并进行采购或招标。
综上所述,不同采购人即使采购的是同样的项目,也不能合并进行采购或招标。这是由招投标法规的严格规定和采购行为的独立性所决定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