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66条内容是什么意思啊-石岳律师|法行宝
2025-03-09 房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主要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及补偿方式,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及补偿

  1. 收回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
     -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2. 补偿规定:在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需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例如,某村庄为了建设一所学校,需要收回部分村民的土地使用权,此时应当给予这些村民适当的补偿。

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1. 监督检查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要求: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3. 监督检查措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4. 执行公务原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例如,如果某企业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入现场进行勘测,并要求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及补偿,以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责的重要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