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破产法和征管法哪个优先适用-马海东律师|法行宝
2025-03-07 公司事务

在破产程序中,企业破产法关于税收债权清偿顺序的规定优先于税收征管法适用。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税收优先权的基本规定

  1. 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即纳税人同时存在欠缴税款与其他债务,而其所有财产不足以完全偿付时,所应缴的税款优先于特定债权受偿。这包括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收优先于在欠缴税款之后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的债权、税收优先于行政机关处以的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

  2. 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过程中,有担保的债权并不属于破产财产,而是可以先由债权人进行取回,然后未设定担保的财产再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关于税收债权的优先性,企业破产法规定税款受偿顺位在劳动债权与社会保险费用之后,普通破产债权之前。

二. 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的适用

  •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税收债权不再优先于有担保债权,滞纳金也不再享有税收优先权。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做了实质上的修改,消弭了税收征管法与企业破产法的差别,明确了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的清偿顺序。

三. 破产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区别

  •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关于税收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规定,仅适用于破产程序,而不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仍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国税函〔2008〕1084号文件的规定,税收债权劣于职工债权,优先于在欠缴税款之后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的债权及无担保债权,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滞纳金享有税收优先权。

综上所述,在破产程序中,关于税收债权的清偿顺序,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于税收征管法适用。这一结论是基于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详细分析和理解得出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