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企业破产法关于税收债权清偿顺序的规定优先于税收征管法适用。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税收优先权的基本规定
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即纳税人同时存在欠缴税款与其他债务,而其所有财产不足以完全偿付时,所应缴的税款优先于特定债权受偿。这包括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收优先于在欠缴税款之后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的债权、税收优先于行政机关处以的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过程中,有担保的债权并不属于破产财产,而是可以先由债权人进行取回,然后未设定担保的财产再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关于税收债权的优先性,企业破产法规定税款受偿顺位在劳动债权与社会保险费用之后,普通破产债权之前。
二. 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的适用
三. 破产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区别
综上所述,在破产程序中,关于税收债权的清偿顺序,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于税收征管法适用。这一结论是基于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详细分析和理解得出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