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在组织机构方面进行了多项重要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 关于法定代表人
- 实质性参与要求: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参与公司经营的人员,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
- 辞任和补任规则: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则同时视为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需在辞任后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二、三款】
二. 关于股东会
- 统一规范表述:公司权力机构统一称为“股东会”,不再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表述。【新《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简化机构设置:单一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新《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 调整优化职权:明确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责,取消了部分原职权,并新增了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及解任董事的职权。【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
三. 关于董事会
- 优化人员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且不再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人数设置上限。【新《公司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 新增内部机构:允许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可行使监事会职权。【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四. 关于监事会
- 简化机构设置:若公司董事会中设有审计委员会并行使监事会职权,则公司可不设监事会或监事。【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 扩展职权范围: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新《公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五. 关于审计委员会
- 性质组成: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内部机构,由董事组成,行使监事会职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需满足一定的独立性和人数要求。【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 具体职权与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并对于上市公司的特定事项有决议权。其决议需经过半数成员通过,且一人一票。【新《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六. 关于“一人公司”
- 放宽组织形式: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现在允许单个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第九十二条】
- 取消设立限制:一个自然人现在可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再限于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也可作为股东。【删除原《公司法》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 简化机构设置: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且可根据需要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仅设一名董事和(或)一名监事。【新《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这些修改旨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股东权利保护,并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灵活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