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这一概念首次提出于2006年11月23日,由时任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的高峰在北京召开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提出。此后,该概念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具体来说,涉众型经济犯罪不是法律的分类概念,而是对犯罪形式进行分析后提出的犯罪概念。它通常具有金额巨大、涉及面广、手法多样、不断翻新、虚假许诺、高利回报以及合法掩护、编织光环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涉众型经济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防范和打击。
在201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第七十八条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定义做了确认,进一步明确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法律地位。
因此,“涉众型经济犯罪”是由公安部首次提出的,并在后续的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如果你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具体案件类型、法律后果或防范措施有任何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