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享有的政治权利是完整的。详细分析如下: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系列权利。对于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他们仍然享有完整的政治权利,具体包括: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他们有权参加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也有权成为候选人参与竞选,这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基础权利。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他们可以自由发表意见、出版著作、组织或参与集会、结社活动,以及进行游行、示威等,这些是公民表达政治意愿、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途径。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他们有权担任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中的职务,参与国家的管理和决策。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他们也可以担任这些单位的领导职务,发挥自己的专业和管理才能。
此外,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还享有其他与政治相关的权利,如人身自由(在未被监禁的情况下)、宗教信仰自由、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以及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等。
综上所述,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他们的政治权利是完整的,没有被限制或剥夺。这一法律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对罪犯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同时也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