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资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签字。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会决议是由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来签字的。对于一般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过半数通过;而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则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全资子公司的情境中,由于其是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股东会决议的签字主体自然是母公司的股东或母公司指派的代表。
因此,在全资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上,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签字,以确保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您有关于股东会决议的具体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