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政行政处罚规范-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0 行政纠纷

渔政行政处罚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并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对渔政行政处罚规范的详细解读:

一、处罚种类

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情节,对违法者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 没收:包括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这是针对违法捕捞、非法销售等行为的一种直接制裁手段。
  3. 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对于严重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以限制或禁止违法者继续从事渔业活动。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依法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二、处罚原则

  1. 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对于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可不予处罚:初次实施渔业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也可以不予处罚。
  3. 无主观过错不予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4. 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渔业违法行为、主动供述渔业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 从重处罚:对于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渔业违法影响较大、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以及逃避、抗拒检查等情形,应当从重处罚。

三、罚款计罚单位

罚款的计罚单位根据作业类型和方式确定,包括:

  1. 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
  2. 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3. 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4. 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5. 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四、具体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1. 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如炸鱼、毒鱼、电鱼等,以及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或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2.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4. 涂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可并处罚款。

此外,对于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怀卵亲体、外商投资渔业企业的渔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近海捕捞、外国人或外国渔船擅自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以及我国渔船违反国际渔业条约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等行为,也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五、执行程序

在海上执法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总的来说,渔政行政处罚规范是一套完整且严格的制度体系,旨在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秩序和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任何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