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张超律师|法行宝
2025-03-05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与退还的相关规定。

一. 投标保证金提交与退还

  1. 提交要求:第三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这一条款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要求及其上限,以及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的一致性。
  2. 退还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这一条款详细规定了投标保证金在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或撤销投标文件时的退还情况。
  • 例如,某招标项目估算价为1000万元,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20万元(1000万元*2%)。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了投标保证金,那么招标人应在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后的5日内退还保证金。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提交要求和退还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