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下面我对这一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欺诈手段:
- 这指的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例如,劳动者伪造学历证书、工作经历等,骗取用人单位的信任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虚构工作岗位、薪资待遇等,吸引劳动者入职。
胁迫手段:
- 这指的是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物质性强制如暴力威胁、捆绑等行为;精神性强制如对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的行为。
乘人之危:
- 这指的是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例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急需工作时,提出不合理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因处于困境而被迫接受。
法律后果:
- 根据该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是在上述情形下订立的,那么该劳动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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