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是什么-刘杰律师|法行宝
2025-07-10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主要是关于提请批捕、审查批捕的时限,以及执行逮捕的程序和后续处理措施。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内容:

一、核心结论: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若认为需要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二、详细解读:

  1. 提请批捕的时限:

    • 一般情况: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 特殊情况:可延长一日至四日。
    • 特殊案件: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
  2. 审查批捕的时限与决定:

    • 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 若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3. 后续处理措施:

    •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4. 执行逮捕的程序与要求:

    • 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
    • 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 逮捕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执行时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其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 逮捕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如发现不应当逮捕,应变更强制措施或立即释放,并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

三、法律建议:

在涉及刑事案件时,当事人及其家属应充分了解并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若对逮捕等强制措施有异议,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帮助。作为专业律师,我擅长处理刑事案件,包括刑事辩护等,如有需要,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