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死刑罪名共有46个,这些罪名分布在刑法的不同章节中,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 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 背叛国家罪
- 分裂国家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投敌叛变罪
- 间谍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资敌罪
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
- 放火罪
- 决水罪
- 爆炸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投毒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三.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
-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四.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 强奸罪
- 绑架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五. 侵犯财产罪(1个)
六.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与妨害司法罪(共3个)
- 暴动越狱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七. 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八. 贪污贿赂罪(2个)
九. 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
- 战时违抗命令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军人叛逃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另一罪名未具体列出,但根据总数推断应包含在内)
这些罪名的设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权利、市场经济秩序等多方面利益的严格保护。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