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二 第三条理解与适用-聂玉冰律师|法行宝
2025-03-05 婚姻家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主要涉及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的诉讼中,当事人拒不配合鉴定时的处理原则。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条内容与应用

  1. 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的诉讼:在涉及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的诉讼中,亲子关系的存在与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例如,在遗产继承、抚养费等纠纷中,亲子关系的确认是前提。

  2. 当事人拒不配合鉴定:若一方当事人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这将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直接通过科学手段进行确认或否认。此时,法院需要依据其他证据及法律规定作出判断。

  3. 推定与不利后果: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若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初步证据,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或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并不支持不配合鉴定一方的请求。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也体现了对拒不配合行为的不利后果。

    • 例如,在父亲请求确认与子女的亲子关系不存在的诉讼中,若母亲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且父亲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法院可以推定父亲的主张成立。

二. 法律依据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我建议:在涉及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的诉讼中,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进行亲子鉴定,以明确亲子关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若一方拒不配合,将可能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