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具体解释如下:
一. 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定罪
-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二.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定罪
-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以及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以及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三. 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方法
- 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
- 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价格计算。
四. 共犯的认定
-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五. 其他相关规定
- 对伪劣烟草专卖品的鉴定,应委托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解释对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依法惩治相关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