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包含的模棱两可的、受益人无法控制实现条件的、或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他人的条款。以下是六条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内容:
暂不生效条款:
- 这是指信用证规定其生效需以银行的另行通知或以其他事项的完成为条件,而这些事项并非由受益人完成,因此受益人无法控制其完成条件和完成时间。例如,信用证可能规定“待开证申请人获得进口许可证后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征得同意条款:
- 此类条款要求信用证所载的某些事项必须征得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代表的书面同意,并由其签署书面文件。这意味着受益人在没有获得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无法继续执行信用证交易。
议付/付款条件条款:
- 这类条款通常规定货到目的港后经开证申请人检验合格后,开证行才履行付款义务,或者要求受益人提交开证申请人指定的国外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者要求受益人在议付时提交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货运收据。
丧失货权类条款:
- 例如规定1/3提单自寄、空运提单等,这类条款可能导致受益人在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就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
需进口商或其相关方配合类条款:
- 这类条款要求受益人提供非常规的货物验厂报告、品质检验证书等,或者要求以其他信用证支付为前提,从而增加了交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条件限制类条款:
- 如要求特定的航线、船龄或提交特定类型的运输单据等。这类条款可能限制了受益人的选择,增加了其执行交易的难度和成本。
我建议外贸企业在使用信用证进行交易时,应仔细审查信用证条款,及早发现并更改可能存在的“软条款”,以降低交易风险。同时,选择信誉较好的银行和资信较好的买方也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