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机构篡改病例资料的最高可处罚款数额,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若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将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因此,医疗机构篡改病例资料的最高可处罚款为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