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与电子商务法中的“第24条”规则分别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
-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 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 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 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
-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结果或者更正、删除相关信息;用户注销的,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是广告法与电子商务法中第24条的具体内容。如果你对这两条规则有进一步的疑问,或者需要关于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可以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