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是否属于工程款的案例-王丰小律师|法行宝
2025-03-03 合同纠纷

质保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但其支付、用途和管理具有特殊性。以下是一个相关的司法案例来进一步说明这一观点:

案例概述

在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并预留了一定比例的质保金。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按约定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但质保金部分一直未予支付。承包方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支付质保金。

法院审理与判决

  1. 质保金性质认定:

    • 法院首先审查了合同中的质保金条款,认为质保金是双方为确保工程质量在缺陷责任期内得到维修而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专项资金,其本质上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
  2. 支付条件判断:

    • 法院接着审查了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合格以及缺陷责任期是否已届满。经查明,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已届满,承包方已履行了保修义务。
    • 因此,法院认为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已成就,发包方应按约定支付质保金。
  3. 法律依据:

    • 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质保金是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款项,用于确保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的维修。
    • 同时,法院也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工程款支付等事项的规定,为质保金作为工程款一部分的法律地位提供了间接支持。
  4. 判决结果:

    • 最终,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承包方质保金及逾期利息,并承担了相应的诉讼费用。

案例启示

这个案例进一步印证了质保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这一观点。在实际操作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质保金的合理预留、使用和退还。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