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 以什么定罪-王思宇律师|法行宝
2025-07-09 刑事辩护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款明确指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立法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链条的整体认定,即无论是初始的收买还是后续的出卖,均视为一个连贯的犯罪行为,旨在更准确地打击此类严重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活动。

在具体量刑上,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刑罚如下: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因此,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出卖,不仅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尊严,也违背了基本人权原则,将依法受到严厉制裁。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了类似的情况,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