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聘教师在哺乳期是不能被辞退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对此有相关规定。其中,第四十二条明确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此外,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看,临聘教师在哺乳期都是不能被辞退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规定,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并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