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 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条-支鹏晖律师|法行宝
2025-03-02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四十条是关于搜查笔录的规定。具体解释如下:

一. 搜查笔录的要求

  •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二. 搜查笔录的意义

  • 搜查笔录是搜查过程的重要记录,它详细记载了搜查的时间、地点、过程、结果以及参与人员等信息,是证明搜查行为合法、有效的重要证据。
  • 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确保了搜查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公正。
  • 如果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在逃或拒绝签名、盖章,侦查人员需要在笔录上注明,以说明相关情况。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在某起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并制作了搜查笔录。笔录中详细记录了搜查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搜查过程以及发现的物品等信息。被搜查人的家属作为见证人在笔录上签了名,确保了搜查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我建议:如果你或你的亲友面临搜查等侦查行为,应当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