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高一部非法集资的最新规定-舒青云律师|法行宝
2025-02-28 经济纠纷

两高一部关于非法集资的最新规定主要体现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调整和完善上。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新规定

  1. 定罪标准

    •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 公开性: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同时,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以下情节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 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 量刑标准

    •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 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 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此外,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二. 集资诈骗罪的最新规定

  1. 认定条件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具体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等。

  1. 数额认定与计算

    • 数额较大: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 数额巨大: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 其他严重情节: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并具有如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等特定情节。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费用(如广告费、中介费等)不予扣除,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折抵本金外,计入诈骗数额。

  1. 量刑标准

    •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 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 其他重要规定

  1. 单位犯罪的处理

    • 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依照相应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2. 竞合犯罪的处理

    • 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的观点:两高一部关于非法集资的最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司法机关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有力依据。同时,这些规定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鼓励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以减轻处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