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经授权的作品 侵犯复制权 演绎权的案例-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2-28 知识产权

使用未经授权的作品侵犯复制权、演绎权的案例确实存在,且此类案例在知识产权法律实践中颇为常见。以下我将结合具体案例,从复制权和演绎权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复制权侵权案例

复制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其作品,即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

  1. 案例一:江阴某茶楼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复制、放映影视作品案

    • 案情简介:江阴某茶楼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放映《速度与激情9》《信条》等9部电影作品。
    • 法律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和第十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 案例二:无为市某会所未经授权复制、放映影片案

    • 案情简介:无为市某会所未经许可授权,亦未向版权方支付任何报酬,即将多部影片复制进硬盘中在经营场所内向公众提供放映服务。
    •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其立即删除涉案影片,并对其做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 演绎权侵权案例

演绎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未经作者许可而对其作品实施的摄制、改编、翻译、汇编行为属于侵犯演绎权的行为。

  1. 案例一:杭州中院判决一计算机公司未经授权使用演绎作品侵权案

    • 案情简介:杭州中院判决一计算机公司未经授权使用演绎作品《错位时空(女版)》侵害原作品著作权。被诉侵权歌曲与权利歌曲特定小节旋律一致或雷同,系演绎作品,被告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而使用,构成著作权侵权。
    • 法律依据: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歌曲系以权利歌曲为基础而创作的演绎作品,未经许可使用演绎作品的行为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五万元。
  2. 案例二:嘉兴轩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向日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 案情简介:广州向日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办的“向日葵保险网”未经原告许可转载了嘉兴轩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万一网”发布的四篇资料。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而转载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资料享有的著作权。
    • 法律依据:尽管涉案四篇资料属于汇编作品且被告行为构成侵权,但法院仍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此案体现了侵权演绎作品也可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则。

我的观点:上述案例清晰地展示了未经授权使用作品如何侵犯复制权和演绎权。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复制还是演绎他人作品,都应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一旦构成侵权,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和赔偿责任。因此,我建议所有使用他人作品的企业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著作权法规定,尊重原创,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