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零年代结婚法定领证年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一规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明确指出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虽然提问中涉及的是六零年代,但我国关于结婚法定年龄的规定,并未在该时期有所变动,因此六零年代的法定结婚年龄与当前规定一致。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