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投标和废标的情形各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 否决投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否决投标的情形包括: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二. 废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废标的情形包括: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综上所述,否决投标和废标是两种不同的情形,它们各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适用场景。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