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出处-聂玉冰律师|法行宝
2025-02-27 刑事辩护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出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法条原文及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 此法条明确指出,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犯罪记录应当被封存。

二. 封存的具体内容

  • 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一个未成年人在十七岁时因一时冲动犯下了轻微的罪行,并被判处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他的犯罪记录应当被封存,除非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否则他的犯罪记录不会被公开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综上所述,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出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该法条明确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的条件、范围以及保密要求。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