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关于应收账款不得转让或办理保理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也不能对抗法院。下面我为您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应收账款属于金钱债权,因此关于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对债务人的效力: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如果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没有有效通知到债务人,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这并不影响债权转让本身的效力,只是不能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
实际操作建议:
- 在进行应收账款转让或保理业务时,建议除按应收账款转让的要求在中登网对应收账款转让事宜进行登记外,还应当有效通知债务人。让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如果是保理业务,由保理人通知债务人时还应表明保理人的身份。
综上所述,双方关于应收账款不得转让或办理保理的约定,在法律上不能对抗第三人,也不能作为对抗法院的依据。如果您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随时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更具体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