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缺席审判程序-万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缺席审判程序是指在被告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特殊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缺席审判程序有着特定的适用范围和审理流程。

  1. 适用范围:

    • 贪污贿赂犯罪、逃往境外的案件:对于贪污贿赂犯罪以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往境外的案件,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 因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案件:当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无法出庭,且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也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 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在两种情况下,即使被告人死亡,也可以进行缺席审判。一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二是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需要经缺席审理确认的情况。
  2. 审理流程:

    •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逃往境外的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若未委托,法院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判决后,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 对于因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案件:法院在确认被告人因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且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后,可以根据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请或同意,恢复审理并进行缺席审判。
    • 对于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如果经缺席审理确认被告人无罪,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中,即使被告人死亡,法院也应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缺席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确保了即使在被告人未到庭的情况下,案件也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同时,也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和近亲属的上诉权利,体现了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原则。如果您对缺席审判程序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