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所有创始股东的条件-周定国律师|法行宝
2025-02-26 公司事务

追加所有创始股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条件,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境和法律规定。以下是根据不同情况的具体分析:

一. 作为被告的追加条件

  1. 出资义务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若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时,公司债权人也可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可追加该创始股东为被告。

二. 作为被执行人的追加条件

  1.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若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其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此情境下,创始股东若存在未足额出资情况,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2. 抽逃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若股东抽逃出资,申请执行人同样可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创始股东若抽逃出资,也符合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3. 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若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创始股东若存在此类情况,同样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混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创始股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且存在财产混同情况,则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5. 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若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若创始股东在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的情况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追加所有创始股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条件,需根据具体情境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在符合上述任一条件时,相关方均可依法申请追加创始股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