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郑文勋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公司事务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 这包括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例如,直接潜入权利人办公场所窃取商业秘密文件,或通过给予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财物来诱其提供商业秘密,都属于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 非法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

    • 非法获取后,将商业秘密披露给他人,或直接使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允许他人使用,都构成侵权。例如,将偷来的技术秘密用于生产产品,或将其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3. 违反保密义务:

    • 与权利人签订保密协议后,违反协议约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或违反权利人提出的保密要求,都属于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
  4.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犯商业秘密:

    • 怂恿、劝说他人违反保密义务,以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或利用利益诱惑、承诺好处使他人产生违反保密义务的意图并实施侵权行为,以及为他人侵犯商业秘密提供便利条件,如技术支持、设备工具或资金资助,都属于此类侵权行为。

特别说明:

  •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同样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法律后果: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可能面临行政责任,如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同时,侵权人还需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对于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还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

因此,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确保商业秘密得到妥善保护,以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如有任何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