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不包括装饰工程。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 适用范围分析
- 根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为“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装饰工程通常被视为房屋建筑的一部分,但在此《办法》中,并未明确将装饰工程纳入其适用范围。装饰工程往往是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的,其性质和目的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所不同。
二. 责任主体分析
- 《办法》中明确的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 这些责任主体的职责主要集中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关键环节,而装饰工程虽然涉及施工,但往往不由这些主体直接负责。
三. 结论
-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装饰工程。
- 如果装饰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需要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而不是依据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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