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对行政复议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谁”的问题,我可以明确给出以下结论:
对行政复议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被告的确定需依据复议结果及实际情况:
若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例如,甲因某行政行为不服向乙机关申请复议,乙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此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为被告。
若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例如,乙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复议机关即为被告。
若存在共同行为:若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若涉及授权或委托:若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则该组织是被告;若是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则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情况:在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情况下,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综上所述,对行政复议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被告的确定需综合考虑复议结果及实际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形选择相应的被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