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88条的规定 最新-刘亘煜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最新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主要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具体条文内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

  1.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

  2. 行为方式:

    • 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 处罚标准:

    •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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