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这些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均有明确规定:
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指的是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若主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即使附加刑未执行完毕,也构成累犯。
刑度条件: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若前罪是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后罪虽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也不构成累犯;反之亦然。
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即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若前后两罪中有一罪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
年龄条件:犯罪人在实施前罪和后罪时都必须已满18周岁。若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即使犯后罪时已满18周岁,也不构成累犯。
举个例子,若某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4年内又犯新罪,且新罪也是故意犯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那么该人就构成了一般累犯。
综上所述,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是非常严格的,必须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