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关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明确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规定如下: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行为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行为方式: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故意泄露。
- 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行为主体:同样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行为方式: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国家秘密的泄露,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 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同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依照前款规定酌情处罚。
补充说明:
- 国家秘密的定义: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 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泄露机密级或秘密级国家秘密多项、向非境外机构或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等。
-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通常指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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