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不予以受理的司法解释是-罗健亮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经济纠纷

关于证券虚假陈述不予以受理的司法解释,核心要点在于理解新修订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案件受理条件的变化。

结论前置:根据新修订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取消了原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刑事前置程序,投资者在提起诉讼时,无需再等待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的结果。

详细解释:

  1. 取消行政刑事前置程序:

    • 原司法解释中,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往往需要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作为受理的前提。
    • 新修订的《规定》第二条明确取消了这一前置程序,使得投资者在发现虚假陈述行为后,能够更直接、更快速地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 原告起诉时的证据提交要求:

    • 虽然取消了行政刑事前置程序,但为了防止滥诉,《规定》要求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提交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以及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 这一要求既保障了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又确保了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法律意义与影响:

    • 取消行政刑事前置程序,是司法制度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一次重要加强,它降低了投资者维权的门槛,提高了维权效率。
    • 同时,这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市场主体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新修订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上做出了重要调整,取消了行政刑事前置程序,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