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胡林海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下: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1. 违法所得财物的追缴与退赔:

    • 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取的一切财物,均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若这些财物已被犯罪分子使用、挥霍或损坏,司法机关将责令其按相应价值进行退赔。这一规定旨在剥夺犯罪分子因犯罪行为而获得的经济利益,防止其从犯罪中获利。
  2. 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及时返还:

    • 对于能够明确识别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司法机关应当及时返还。若被害人的财产已损坏或不存在,应折价退赔。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被害人财产权益的保护,旨在尽量减少其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 违禁品与犯罪工具的没收:

    • 违禁品,如毒品、枪支弹药等,一旦发现,必须予以没收,以消除其对社会的潜在危害。
    •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即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物,如用于运输毒品的车辆(若属犯罪分子所有),应当予以没收。但需注意,若财物虽被用于犯罪却不属于犯罪分子所有(如借用他人的车辆),则一般不会被没收,而是依法进行其他处理。这一规定旨在剥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工具,降低其再犯的可能性。
  4. 没收财物与罚金的上缴国库及禁止挪用:

    • 依法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由国家财政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挪用或自行处理这些财物。这一规定确保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性,防止了司法腐败和财物滥用的问题。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仅体现了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严厉打击,也充分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对违禁品和犯罪工具的没收,以及对没收财物和罚金的规范处理,进一步维护了社会的法制秩序和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