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攀附的认定主要依据行为主体的主观动机、行为表现、行为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
一. 政治攀附的认定标准
行为主体的主观动机
- 政治攀附的行为主体一般应为党员、公职人员,且其主观动机是谋求职务晋升、获取荣誉待遇等政治投机目的。
行为表现
- 政治攀附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但通常包括阿谀奉承、溜须拍马,多方贴靠、大献殷勤,唯命是从、百依百顺等。例如,长期吹捧讨好、脱离实际宣传赞美领导干部,向领导干部个人表忠心;通过宴请、娱乐、馈赠等方式讨好领导干部,拉关系、抱大腿;对领导干部无原则服从,不论提出的要求是否依规合法,一律予以落实等。
行为后果
- 政治攀附的行为后果必须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败坏了所在地区、单位政治生态。这是判断政治攀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关键。行为人是否通过攀附获得实际利益不影响违纪认定。
二. 政治攀附与其他违纪行为的区分
与跑官要官行为的区别
- 从主观动机看,跑官要官行为目的一般直接指向具体的职务晋升或岗位调整;而政治攀附行为目的更宽泛,除了职务晋升,还可以包括谋求荣誉待遇等多方面。
- 从发生时间看,跑官要官行为一般发生在换届、干部集中调整等前夕;而政治攀附行为一般属于长期“围猎”。
- 从行为表现看,跑官要官行为一般在正常交往限度内拉拢讨好,或者进行利益交换;而政治攀附行为多表现为积极依附贴靠,奴颜婢膝,毫无尊严、毫无政治品德。
- 从行为后果看,跑官要官行为主要是损害了党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不论是否造成不良政治影响均可认定;而认定政治攀附行为,必须有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后果。
与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的区别
- 政治攀附行为侧重于评价攀附人主动贴靠、寻求关照等单向行为,攀附人与攀附对象之间交往的紧密性一般较弱,组织性、团伙性不明显,政治危害也相对较轻,整体尚未达到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行为的恶劣程度。而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则大多系双向互动,组织性、团伙性较为明显,相关人员已结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同盟。
三. 政治攀附的处分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我建议:在判断政治攀附行为时,应严格依据上述认定标准和处分规定进行,确保对违纪行为的准确认定和严肃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