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类职务犯罪立案标准-张煜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证券类职务犯罪立案标准主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来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 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 三次以上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1.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这里的“情节严重”,同样有具体的数额或次数标准,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立案标准相似。

三. 操纵证券市场罪

  1.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这里的“情节严重”,包括多种情形,如:
    •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情节严重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建议,在涉及证券类职务犯罪时,应仔细对照上述立案标准,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判断。同时,也应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变化,以确保准确适用法律。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