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监护人的主要包括未成年残疾人以及智力或精神障碍类残疾人。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
详细分析:
一、未成年残疾人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由于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特别是未成年残疾人,更需要监护人的照顾和保护。
- 监护人设定:未成年残疾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若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则依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担任监护人。
二、智力、精神障碍类残疾人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类人均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认定标准: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经有关组织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监护人设定:对于这类残疾人,监护人首先由配偶担任,若配偶无监护能力或不存在,则依次由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担任。若无上述监护人,则由民政部门或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综上所述,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精神障碍类残疾人因其在民事行为能力上的限制,需要设定监护人以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