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诈骗不是危险犯,而是实害犯。具体分析如下:
一. 实害犯与危险犯的定义
- 实害犯,是指行为必须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实害结果),刑法才规定为犯罪的情况。
- 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即使危害结果尚未发生,也构成犯罪的情况。
二. 商业诈骗的构成要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商业诈骗(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表明,商业诈骗的成立要求有实际的财物被骗取,即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失。
三. 商业诈骗与危险犯的区别
- 商业诈骗要求有实际的财产损失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这符合实害犯的定义,即必须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 相比之下,危险犯则不需要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即可。但在商业诈骗中,仅仅有诈骗行为或诈骗的危险并不足以构成犯罪,必须有实际的财物损失。
综上所述,商业诈骗属于实害犯,而非危险犯。因为它要求有实际的财物被骗取,即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失,而不是仅仅有诈骗的危险。我的观点是,在商业诈骗的案件中,应重点关注是否有实际的财产损失发生,这是判断罪与非罪的关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