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类犯罪11个罪名-吴金荣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证券类犯罪主要包括以下11个罪名:

  1. 欺诈发行证券罪

    • 定义: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或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公司或企业债券等行为,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2.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定义: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未按规定披露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相关条款。
  3.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定义: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4.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定义: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5.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定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6.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 定义: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泄露该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7.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定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
  8.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定义: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9.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定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10.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 定义:通过单独或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等手段,连续买卖或联合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或与他人串通进行虚假交易;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交易,以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作出错误投资决策。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11.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仅限涉及证券期货业务)

    • 定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这些罪名共同构成了对证券类犯罪行为的全面规制,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