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是保险公司不赔付会定责的相关条款。具体分析如下:
一. 条款内容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条款解读
- 该条款明确列举了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虽然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但对于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不赔付。
- 这三种情况分别涉及到驾驶人的资格问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机动车的状态问题(被盗抢期间肇事)以及被保险人的行为问题(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如果某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就驾驶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财产损失,那么根据这个条款,保险公司是不会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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