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段飞龙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经济纠纷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主要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明确和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一. 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

  1. 5%或1%的整数倍:《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涉及的“每增加或者减少5%”、“每增加或者减少1%”,被明确为触及5%或1%的整数倍。例如,从4%升至5%、从6%降至5%均属于触及5%的刻度;从6%升至7%则属于触及1%的刻度。

二. 投资者持股比例被动触及刻度时的义务

  1. 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当投资者因上市公司增发股份、减少股本、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等股本变化导致持股比例被动触及5%或5%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5%以上的投资者持股比例触及1%的整数倍时,投资者无需履行报告、公告和限售义务。此时,由上市公司就因股本变化导致的投资者持股变动进行公告。

三. 新老划断原则

  1. 从旧兼从轻原则: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新规施行后新发现的过去违规行为,将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执行。

四. 其他相关规定

  1. 时间指交易日:《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时间均指交易日。例如,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中的3日起算日为事实发生当日。

我的观点:这一适用意见为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有助于减少因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合规风险。同时,它也强化了上市公司在股本变化时的信息披露责任,保护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