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97条是什么-姚柏明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刑法》第397条主要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滥用职权罪

  1. 定义: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如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事项;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作出决定;故意不履行应履行的职责;以及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例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使用公款进行投资,导致资金损失,即构成滥用职权罪。
  2. 处罚:一般情节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徇私舞弊犯此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时,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玩忽职守罪

  1. 定义: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如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马虎草率、敷衍塞责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例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监管某项工程时,因疏忽大意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即构成玩忽职守罪。
  2. 处罚:与滥用职权罪相同,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三. 关键要点

  • “重大损失”的界定包括物质性损失(如人身伤亡、公私财物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如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
  • 如果其他法律条款对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特定领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更具体规定,应优先适用那些特别规定。

总结:《刑法》第397条通过明确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义、行为表现及处罚规定,为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我的观点是,这两条罪名对于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