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办假房产开发资质的行为,通常不会直接涉及刑事责任,而是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具体分析如下:
一. 行政处罚规定
-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轻微违法行为:骗取资质证书,尚未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骗取资质证书,从事3000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骗取资质证书,从事3000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的,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行政处罚程序
- 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允许当事人辩解。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内容。
-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我的观点:办假房产开发资质的行为主要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公告资质证书作废等,而并非直接涉及刑事责任。但请注意,如果该行为涉及其他犯罪活动,如诈骗、伪造公文等,则可能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